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簡,41,2018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41號
原 告 李承忠
被 告 郭博雄
郭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