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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總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成正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87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5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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