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補,16,2018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隋佳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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