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彥駖即李妙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19 元,應繳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