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簡,115,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11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黃良俊
被 告 葉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九日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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