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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2號
原 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黃育文
被 告 吳家鋐 原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塗蕙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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