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補,98,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容竹即葉秀榆即葉秀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64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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