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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613號
原 告 果貿社區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武賢
被 告 羅清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潔管理費事件,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所提民事準備狀已擴張訴之聲明,應提出繕本由本院送達對造,另請原告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變更自該準備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
三、兩造前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提出之書狀,均應補提繕本由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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