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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紀超彰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紀超彰為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 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而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5 月22日送達予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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