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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信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9 月30日109 年度橋小字第10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載,應係對於原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是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 下同) 6,3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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