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625號
原 告 名流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正
訴訟代理人 許富瑲
被 告 展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男
訴訟代理人 王菱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已就本件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請求將本件移送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依買賣合約書第5條第8項約定,兩造已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原告於起訴時,址設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乙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