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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29號
原 告 伊博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6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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