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66號
原 告 周筱萱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橋救字第2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