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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255號
原 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訴訟代理人 謝明珊
被 告 元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訴訟代理人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張清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歷次LINE對話紀錄(即備證1、被證1所示群組對話)等件影本,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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