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映嫺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0號12樓之6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12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