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小,81,2021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81號
原 告 城中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念祖
訴訟代理人 鄧元銘
被 告 黃芯榕即黃星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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