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302號
原 告 陳銘賢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被 告 亞科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瑞
被 告 台藝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娟
被 告 施嘉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敘明說明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本件前經裁定於本院110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系爭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該案業經本院民事庭於112年12月29日判決確定,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並續行訴訟程序。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敘明對本件後續進行方向之意見(爭執不爭執事項、是否聲請調查證據或是否聲請調解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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