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簡,538,202109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莊洺樺

上 訴 人 鄭景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兆鋒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6,900 元(房屋課稅現值340,900 元+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