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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莊洺樺
上 訴 人 鄭景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兆鋒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6,900 元(房屋課稅現值340,900 元+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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