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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667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 告 劉惠安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司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同月6日(本院收文日期)已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程序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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