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79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瀞云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6 樓之2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長耕一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連文田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莊喬能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1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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