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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彥霖即支博式汽機車工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9,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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