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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孫美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刁聖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 年度橋簡字第157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本院一一○年度橋簡字第一五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係本院110 年度橋簡字第15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10 年4 月14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上述規定命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予以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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