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補,1033,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趙錦綉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三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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