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0,橋補,911,2021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11號
原 告 陳賜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榮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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