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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03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王信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24,216元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57,440元 自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852元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4,904元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總計 90,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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