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1,橋補,33,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香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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