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112年度橋小字第13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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