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42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梁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月18日9時30分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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