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小,544,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54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施政維
葉特琾
被 告 林岳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8日9時30分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