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簡,1019,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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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019號
原 告 陳怡廷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被 告 李彥蓉
訴訟代理人 李泳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9989號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製作之分配表,分配次序4所列被告之違約金債權新臺幣93萬1,200元,於超過新臺幣25萬1,912元部分應剔除不列入分配。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江秀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下稱系爭抵押權),原告為系爭土地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被告持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系爭土地,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9989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以價金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拍定,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定於112年8月22日分配,惟原告代位江秀菊主張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4所列被告之違約金債權93萬1,200元金額過高,應酌減為12萬7,479元,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等語。

並聲明: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4所列被告之違約金債權93萬1,200元,於超過12萬7,479元部分應剔除不列入分配。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江秀菊約定之違約金為每百元日息2角,被告已折半以每百元日息1角計算違約金,並無過高等語為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

再按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而非以僅約定一日之違約金額若干為衡量之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修正民法第205條自110年7月20日施行,法定最高利率自年息20%降低為16%。

㈡經查,系爭分配表列計被告應受分配之債權,包含本金60萬元,及自108年3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2萬7,562元,暨同期間按本金每百元日息1角計算之違約金93萬1,200元。

前揭違約金之約定利率,經換算高達年息36.5%,加計約定利息利率5%,已超過法定最高利率上限,衡以自金融風暴襲捲全球後,世界貨幣市場皆為低利率,為眾所周知之事實,被告既已獲得5%之利息,已受有相當之利益,且為有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被告所承擔不能受償之風險甚低,實難認被告因債務人違約受有其他鉅額損害,而債務人不能如期清償之非難性又非高,自不宜再課以過重之制裁,況且,如依5%之約定利息利率加計違約金36.5%,被告所獲得每年利息及違約金收入高達借款本金數額之41.5%,債務人如違約未逾3年,被告即可獲取相當借款本金數額之利益,顯屬過高,對債務人亦顯失公平,故本院認該約定之違約金過高,參酌上揭法定最高利率之修正,及民間借款之放款條件雖較金融機構寬鬆,但通常有需支付高額約定利息或違約金之風險,原告主張酌減至按年息5%計算,已屬過低而與當事人借款時之意思相左,兼衡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利益等一切情狀,認前開違約金應酌減至本金60萬元自108年3月2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5%計算即15萬5,897元,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12年6月27日止,按年息11%計算即9萬6,015元,合計25萬1,912元,始為適當,爰判決剔除系爭分配表所列計超過此金額之違約金。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4所列被告之違約金債權,於超過25萬1,912元部分應剔除不列入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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