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簡,1114,202405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興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晉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國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1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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