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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1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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