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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478號
原 告 蘇士堯
訴訟代理人 蘇獻弘
被 告 呂承諭即佑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被 告 張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月25日12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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