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664號
原 告 劉曉儷
王玉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被 告 陳怡心
訴訟代理人 許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51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57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許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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