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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66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益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昆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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