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補,1002,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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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益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麗
原 告 許銘峰
前 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東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道蒂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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