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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林啟強
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竹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496元(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2項,併算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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