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補,1091,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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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松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7,351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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