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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30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玉艷
送達代收人 吳佳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112年度橋小字第13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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