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085號
原 告 許瑀嫺
被 告 友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博盛」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傳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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