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簡,413,2024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映嫻即曜一百味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威鈞即威爾生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78,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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