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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謝瑞石即儷薪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宗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請保養廠提出預計修理工時需幾日之報價單,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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