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補,1039,20240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3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簡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利松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暨補繳
裁判費之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