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補,815,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81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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