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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90號
原 告 陳濡
被 告 謝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兩造對話紀錄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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