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小,281,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281號
原 告 劉嘉愷


被 告 簡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98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9987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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