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小,639,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林立凡 
            李信男 

被      告  陳麒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56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3563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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