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9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被 告 李昕宸即李凱婷(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