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80號
原 告 涂麗真
劉宏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俊嘉
新高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光華
訴訟代理人 鄒龍麟
被 告 王家淇即天龍汽車行
訴訟代理人 羅同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25日宣判,因原告於宣判前之113年4月19日具狀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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