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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9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睿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陸佳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9,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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